行政法部分中,行政行为的分类尤为重要,不仅题目中会考查该部分知识点,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部分,也都会涉及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文主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讲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复适用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2)反复适用性;(3)不可诉性;(4)准立法性。

3.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其种类分为:

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

1.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1)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