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债转股账务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借款

?  贷:股本

?    资本公积

?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

前一种情况有两种方式: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若为上市公司,无需作处理;若为非上市公司,应在减少”实收资本–资产管理公司”股票份额的同时,增加等额的”实收资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是直接出售给债务企业,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反映货币资金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对后一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实际上是把企业破产时间延后,债转股时的潜在风险还是转化成为实际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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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相关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转股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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