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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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22时许,孙某3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鲁QL××**号小型轿车由小里户村路口左转进入省道222线时,与沿省道222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GZ××**(鲁V××**)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

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3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3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6mg/100ml。

孙某3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殷国勇律师解答:

孙某3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致车辆损坏,孙某3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孙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孙某3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殷国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