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进行折算。但该文件并未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我们目前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操作非常混乱。不管是“996”还是“007”,如果不知道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用人单位的管理是混乱的,劳动者的维权是无力的,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知道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

(一)加班工资基数确认规则的底线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基数确认规则的类别

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规则,各地差异较大,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种类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执行,可以低于或高于劳动者工资,也可以约定扣除项目。

种类2: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种类3:以劳动者上一个月(或上一年)正常工作下的月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且要剔除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补贴、津贴、绩效奖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