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5月18日,西安某信息公司诉称,其受作者樊某的授权,就樊某于2021年5月23日发表的一篇有关5名孩子溺亡稿件,被保定某传媒公司转载,属于侵犯了樊的著作权,遂诉请赔偿损失1万元。

【审理】

2022年6月24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保定某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首先原告主体不适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据此,原告西安某信息公司与樊某签订的授权协议,实质上是变相的委托诉讼代理,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而涉案 “5名孩子溺亡” 作品为社会突发性新闻报道,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范畴。同时,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禁止发布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故,樊某个人所发布的涉案文章属于违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通过检索涉案文章最早由某新闻平台发表于2021年5月22日,而涉案作品属于樊某进行了二次加工“洗稿”后,发表于2021年5月23日,不具有独创性,且无版权证明。因此,不应构成著作权侵权,当驳回原告西安某信息公司的起诉。

【撤诉】

2022年7月25日,原告西安某信息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后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的快速发展,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借此,笔者提醒广大自媒体运营者应加强足够的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注意引用内容和作品时,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著作权,时刻规范自身的创作行为。

同时,对当下这些索赔现象,希望能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本意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保障文化市场的繁荣和进步。但,如果被利用“歪用”,变成借维权为名谋取利益的产业,则会阻碍知识和文化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