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一)委托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会计分录: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按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流程:

(1)收到受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不需做账,不需在账簿中确认,只需要在备查簿中备查登记.

(2)在加工过程中:

​发出委托加工会计分录-编程日记

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3)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做如下分录:

①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消费税

②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将原来备查登记的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4)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委托出口账务处理

答:账务处理:

(1)对于委托方而言正常计收入及相关科目,如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支付代理费: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长款等

其他处理同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2)对于受托方而言,仅涉及代理费收入确认一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由委托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委托方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时,还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未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和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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