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在基建过程中,有时会使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从会计的角度讲,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处理时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增值税对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此行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即不需要将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所得的损失对称的原则,在确定将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也不能包括自产产品的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入账价值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从国际惯例出发,对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不予征税,以后按照会计确认的入账价值扣除折旧,不作任何调整,虽然弱化了税款的征收和实现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但做到了税法与会计的一致性,即尽量减少暂时性差异,减轻会计核算的遵从成本.
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需要计提增值税吗?
答:会计学堂了解到,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1日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建设一条生产线,成本价1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2万元.另外,在建生产车间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2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24万元.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 10
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20
贷:库存商品30
看完了会计小编的上述分析,相信您这下应该清楚了: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缴纳税金吗!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更多关乎营改增后的相关变化,本网站将会持续更新,欢迎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