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职场后,大学生小秦、小王以及曾经变更过用人单位的小肖、林某等都有这样一种感觉:求职时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还要时刻警惕求职过程中的各种陷阱。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可是,要想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不容易。从小秦等人的求职经历看,劳动者只有准确把握6个关键环节,才能够订立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合同,才能使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使劳动关系变得和谐。

关键词1 合同要件需齐全

2020年8月,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秦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给他工资4600元。但到了年终,小秦拿到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对工资数额各执一词。发生争议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公司与小秦最终达成协议,即由公司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向小秦补发工资差额。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2 重要条款应说清

经试用期考察,小王被酒店录用为正式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没有细看就签了字。发放工资时,她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标准只有2200元,跟酒店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

小王找到老板理论,老板拿出劳动合同说,工资条款中明确约定“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当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每月2200元,酒店发放工资的标准符合约定。

直到此时,小王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约定不明确,让酒店钻了空子。

说法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约定莫过于工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工资与其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粗枝大叶,很容易给用人单位创造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机会。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对工资条款会进行修改,或者将工资条款笼统地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发放工资标准或公司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经如此“模糊处理”后,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减员工工资,一旦发生争议就拿出该工资条款当“挡箭牌”。

因此,职场新人或变更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尽可能详细地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在约定劳动报酬时,尽量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关键词3 工时约定要具体

2020年5月,张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由于外接工程多,所以,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平均每天都要加班4个多小时。然而,连续工作3个月后,公司竟然没有支付加班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后,又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4 工种不得随意换

王某在一家市政服务公司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他预交了3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1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他放弃电焊工工作改做绿化带养护工。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安排,经多次协商无效,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同时要求公司退还其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单方要求王某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5 合同解除有条件

林某、王某夫妻应聘到某皮革厂工作,并与厂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中右臂不慎被轧伤。伤愈出院后,厂方告知林某说他已被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怀孕被除名。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夫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皮革厂继续履行合同、负担医疗费用。皮革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与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林某、王某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其胜诉。

关键词6 试用一定附期限

经过层层筛选,女工小肖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2600元,试用合格以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小肖提出,她要与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该负责人答复说:“只有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现在不谈签合同的事。”

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食品公司既不说明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期限多长,又不说明签不签劳动合同,就想对员工进行试用,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小肖遇到的情形一旦实施,公司就不仅仅是违反试用期规定了,其面临的将是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对于小肖来说,如果愿意继续在该公司上班,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务必要在合同条款中对试用期及其时长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