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相关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如何理解什么是混合销售和兼营呢?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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