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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既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的合法权益。
(1)施工许可的主体 我国《建筑法》所确认的施工许可的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的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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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1)政策法规介绍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类法律规范,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主要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等。
(2)项目投融资管理 1)项目审批与核准。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项目备案。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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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知识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方式,其实施离不开市场经济,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交易理论,与招标采购活动关系密切的经济学知识理论包括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跨期选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 招标师要应用好经济学相关知识理论,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竞争性和经济效益性等特点。
市场经济的特点包括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和市场运行的法制性。市场经济的规律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等。
招标采购的竞争机制对于国民经济活动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积极的作用。 市场价值需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而供求机制也只有在竞争状态下才起作用。
招标采购是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基于博弈的决策行为,这种博弈行为,包括竞争博弈与合作博弈两种行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的博弈行为是竞争博弈,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博弈行为则是合作博弈。
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竞争博弈主要受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合同条件、中标条件和市场条件情况影响,上述因素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参与投标博弈,确定合同履约风险需要重点考虑的事项;招标采购合作博弈,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博弈行为,它直接影响招标采购标的实现,主要涉及合同签订、收益分配和风险分配等三个主要事项。 委托代理问题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分工的存在,表现为代理人因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而获得相对较大的信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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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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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是前提条件) 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纠正和完善了立法前的一些不规范做法,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和推广统一了规则。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设置了必须招标制度、一次报价制度、保证金制度、有效期制度等特色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最终目的) 根据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定程序,并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职责以及当事人异议、投诉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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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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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效力停止的表现,即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但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约定解除是有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