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即使没有入固定资产,在使用的第二月起,依然要缴纳房产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以上两个文件无论是从新建固定资产何时纳税以及房屋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都非常明确规定必须按房屋原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帐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人暂免征收房产税.(2019年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相关链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7.保障性住房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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