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存货,不能和生产产值加在一起,必须独立核算,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关于外购商品怎样做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是你单位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再外单位购入的配套产品对你单位来说应做为原材料入帐,等产品完工后结转为库存商品.
购入时: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等
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结转时: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外购产品后,经过公司自己包装后销售算不算自产产品?
不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属于侵犯商标行为.
《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有什么不同.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以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计算.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举例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由于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结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税调整适宜放在年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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