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劳务派遣员工跟用工企业实际上没有关系,不应被视为用工企业的员工.
实践中很少有劳务公司、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三方签合同.都是员工和劳务公司签,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签.劳务公司将派遣员工派到哪一家用工单位基本上是随机的.这些人力资源并不在用工单位的控制之下.
2、用工企业支付的费用也不应被视为职工薪酬,这些劳务费用实际是劳务公司的收入,因为劳务公司的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费用都是从这些收入里列支的.往往用工单位支付100万给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能拿到其中80万就算不错了.
3、派遣员工的工资属于劳务公司的职工薪酬,如果用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也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则无疑违反可靠性原则.假设同一投资者同时投资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会计上如此处理肯定会误导投资者.
应付职工薪酬如何做会计分录?
1、工资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3、交纳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单位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自己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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