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专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代开专票后发生退货的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或者开具负数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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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后发票的税点由谁来承担

退货后,应当由销售方将货款和增值税全部退还给购买方.因为退货后,应当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当然,由于购买方超过认证未认证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协商.

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开具普通发票后,退货(或部分退货时)或发生折让时,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

1、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发票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发票,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否则购买新发票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 税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发票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发票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如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

2、 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怎么办?

以写退货证明的开式,开具红字发票吗?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发票,必须退回原发票联,否则购新发票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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