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

某某居委会

日期

二、监护人证明需要在哪个部门开具?

国内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中常涉及相关事项有:监护人、监护权、监护人顺序、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委托书、监护人委托书等。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三、指定监护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后,法院或者其它政府部门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亲属之间指定监护,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照顾好未成年人。在办入学或者就医手续的时候,可能用到监护人证明,可以到居委会开具,里面主要对指定监护的情况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