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如今,说起立遗嘱仍有不少人对此表示抗拒,认为这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更加鲜少考虑这件事,因为在人们的观念里,独生子女理应在父母离世后直接继承遗产,不会有其他人来争。

而去年开始实行的《民法典》对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有了全新的规定:

一、独生子女无法顺利继承父母房产

按照《民法典》规定,第一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但这里的子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等。因此,对于独生子女来说,是否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还是要看家庭成员的情况。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第三和第四顺位继承人人,包括了外甥子女和侄子女。也就是说,老人的遗产继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多了很多的“竞争者”。

二、房屋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

居住权存在多种适用情形:第一类是通过合同设立,如离婚协议中,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第二类是依据遗嘱设立,如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指定将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让自己的保姆在一定时期内或终身居住:第三类是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如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

居住权虽然不能阻止房主出售、抵押房屋,但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等于流通价值为0,除非居住权人同意取消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等于变相拥有了“转让、抵押’的决定权。

三、已立下遗嘱或已签署相关协议

父母生前已立下遗嘱或已签署相关协议,房产留给其他人,而非子女,这也意味着父母去世后,就算是独生子女也是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同时,按照新规来看,最尽赡养义务的人才是最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即便没有血缘关系,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都具备第一顺位继承的权利。

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新规之前,公证遗嘱是优于其余所有的订立遗嘱方式,而新规不再只重视手写遗嘱,更不再以“公证遗嘱”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方式,录像、口头和代写遗嘱现在也同样具备效应,但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订立,要求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并且签字确认,该类型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优先性以订立遗嘱的最近时间为准。

除了更加看重遗嘱的时效性,还新设立了一种新形式的遗嘱订立方式,就是利用信托订立遗嘱。遗嘱信托能够让遗嘱设立人通过信任的个人或者相关机构来保管自己的遗产,然后设立一定的条件来“挑选”自己的继承人。这样的遗产继承方式能让继承人意识到遗产继承不是一种“必然”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的后代产生“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

除此之外,个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立下的遗嘱,在危险解除之后,再次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话,该次口头遗嘱属无效,这也一定程度上保证遗嘱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