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情况下,成本应以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
如果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确实可靠地估计并计量的话,也可以在当月按估计值入账;
譬如月末,在发票未到,货物已到的情况下,应该暂估相关原材料或物资暂时入帐;
待下月初应将此分录按暂估金额红字冲回.
待发票到达后按实际发票列明金额处理.
暂估入账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费用类暂估下月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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