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所有的研发支出都要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是在计入的时候要划分是属于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
如果是费用花的支出,月末转入管理费用.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如果是资本化的支出,等项目完成后转入无形资产,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委外研发收到的研发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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