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是工程暂估成本,则可以这样做账:
1、未认证时,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2、认证当月正式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不过,也有不少会计人士这样处理:
1、来发票后用红字冲回估价入库
借:工程物资-甲材料-暂估入库 金额用红字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金额用红字
2、然后按发票金额重新入库
借:工程物资-甲材料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
暂估工程成本的会计分录
1、未认证时,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2、认证当月正式入库
①先冲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红字)
②再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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