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分录
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特别提醒,金税盘技术维护费抵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纳税额减征额不能大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当期销项减进项少于820元时,如只有500元,那当期只能填写减征额500元,剩下的320元留到下期有税交时再抵.
2: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只能在初次购买时允许抵减,以后过保后更换再购买的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按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每年都可以抵减.
本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如何全额抵扣,也介绍了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分录如何做.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搞清楚,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应该按照本文的方式进行申报.如果你不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