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但并没有对购进材料发票的备注栏作备注要求.
但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否则会因为无法区分进项税额是一般计税项目的还是简易计税项目的而不准抵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兼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材料的发票备案栏最好备注项目名称,以便区分.当然如果确定只有一般计税项目,则企业购进材料时,发票可以不作备注.
建材发票需要附什么样的明细?
原则上报账不需要明细清单,只需正规发票即可,但是一般财务或者你的领导是需要看到清单的.
2019年4月1日税率变化,未完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如何适用税率?
国务院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宣布,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将由目前的16%降至13%,10%降至9%,保持6%不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由三档向两档迈进.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实施,2019年4月1日起,购买建筑材料原16%的税率降低为13%.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跨度较大,在减税降费的时间节点上存在大量未完工程,对于未完工程存在大量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材料供应合同,是按原16%税率履行还是按13%的税率履行?对于此问题,应当分情况来看纳税义务何时发生,不能一概而论:
一、未履行完毕的材料供应合同为预付款买卖合同:(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而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材料供应合同,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非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建筑材料发出的当天.故,若建筑材料供应商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将建筑材料发出,则纳税义务发生,按照16%的税率计税;若4月1日前仅仅收到预付款,建筑材料于4月1日后发出,发出货物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按照13%的税率执行.(2)若4月1日前收到材料预付款但已经开票的,则按照原16%的税率执行.
二、未履行完毕的材料供应合同为赊销或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有些建筑材料,建筑企业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赊销或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先供货后付款结算.此种合同适用原税率16%还是新税率13%要看合同如何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或者收款日,则收款日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合同约定收款日为4月1日之前,则按照16%的税率执行;若合同约定收款日为4月1日之后,则按照新税率13%执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收款日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即4月1日前发出货物的,按照原税率16%执行;4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新税率13%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未完工程的材料供应合同适用原税率16%还是新税率13%,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
建筑材料开票要不要备注工程名?据小编调查所知,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但并没有对购进材料发票的备注栏作备注要求.感谢大家今天的参与,希望大家可以经常来这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