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差旅费可以进行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4、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扩展资料: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浅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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