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2、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3、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4、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5、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和委托方的增值税分别应该怎么算
委托加工的时候,委托方的增值税,只有付给对方的加工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如果对方加工费开具的是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发出材料和收回货物都是不交增值税税的.
受委托方主要是加工费产生的销项税额(加工费可能含有辅料费).对方发来的材料入库和加工完后发回给对方也是不交增值税的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以上就是委托加工受托方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