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 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 000 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 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贷:原材料 4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2.63
借:管理费用 4 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3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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