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征免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增值税,继承人将来再转让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营业用房再转让时,继承人应纳税额=(收入-继承前的购房原价)*5%/(1+5%)。

(二)普通住房再转让,如果继承前购房时间至再转让时不满2年,全额征税,即“应纳税额=收入*5% /(1+5%);超过2年,免税。

(三)非普通住房再转让,如果继承前购房时间至再转让时不满2年,全额征税,即“应纳税额=收入*5% /(1+5%);超过2年,北上广深四地差额纳税,即”应纳税额=(收入-继承前的购房原价)*5%/(1+5%),其他地方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产权所有人未死亡时即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按赠予处理,法定继承人仍可享受免税政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则只有祖父母、外住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方可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税。

产权所有人未死亡时即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按赠予处理,法定继承人仍可享受免税政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则只有祖父母、外住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方可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继承房产,不论营业用房还是住房,均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继承住房免税,继承营业用房按0.05%计税。

五、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个人以受赠方式取得房屋,不论是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均应依法缴纳契税,税率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