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只要有网,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工作(居家办公)或加班,而不必局限于在公司,但对于加班导致的猝死,当事人的家属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接下来我们看个案例:

2011年11月15日晚, 冯老师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老师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老师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

冯老师任职学校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第一次决定不认定工伤后,在冯老师家属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第二次,海口市人社局仍决定不认定工伤。

对此,冯老师家属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时隔6年,本案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认为就“冯老师在家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一事,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冯老师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下,最高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同时,认可一、二审判决撤销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具体详见:(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

可见,对于加班猝死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上述案例(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冯老师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其直系亲属则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