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是: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需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同时也要注意相关的登记方面的问题,以免得出现地役权的纠纷。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