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00
贷:原材料等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300
贷:银行存款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91.26
–合同毛利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
1、所谓的分包: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2、所谓的转包: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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