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一方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存人的合同。又称寄托合同。
①以临时转移寄存物占有为内容。保管人只能在保管有效期内占有寄存物,但不得使用,更不得加以处分。
②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
自寄存物交付时起成立。
③一般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当保管人在合同期满或寄存人请求取走寄托物时,应将原物交还寄存人。
④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保管义务不同,在这些合同中,出卖人 、承揽人、承运人承担的保管义务,只是为完成买卖、承揽、运输等主要目的的从属性义务,而保管合同的保管义务则是主要义务。
仓储合同 是保管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与保管合同的性质不同,它属于诺成合同和有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05条规定∶”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对于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保管人要给付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仓单,仓单上必须记载存货人的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时间,仓储费用等事项。仓单既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也是仓储物的物权凭证,因此仓单可以转让。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依约验收并妥善保管寄存物。如因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由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寄托物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或寄存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寄托物灭失或毁损时,才可免除责任,不予赔偿。对于无偿保管,保管人只对自己的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应亲自保管寄托物。保管合同的订立往往是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分不开的,未经特别约定,保管人不能将寄托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给寄存人带来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管人只有保管寄托物的义务,除经寄存人同意外,不得使用寄托物。
④保管人在保管期满或寄存人提出请求时,一般应将原寄托物交还寄存人。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除上述义务外,还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应按约定提供仓库;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约定赔偿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②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应按期往约定地点发货;否则,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须无偿运达外,并须赔偿损失。
③及时通知及处置。仓储物如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或仓单持有人;因情况紧急处置仓储物的,事后应及时通知。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①在将寄托物交给保管人时,应讲明寄托物的特性,特别是在仓储保管中,寄存人有义务把寄托物品的易燃、易碎、易爆、易腐、有*等特性告知保管人,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保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应按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费或仓储费以及为妥善保管寄托物所开支的必需费用(如整修包装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保管人享有对寄托物的留置权。
③在定期保管合同期满或不定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出终止保管请求时,应及时领回寄托物。过期领取的应向保管人加付保管费或仓储费,并偿付违约金。对于过期不领的寄托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寄存人或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寄托物提存,保管合同.因提存而消灭。提存为保管人申请法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批准,将标的物移交上述机关保存;不适于提存的,得申请提存机关拍卖以提存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