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

一,概念:指法律上的拘束,禁止行为人做某事,和规定行为人应该做某事。

二,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对己的义务:与有过失)

1,真正义务:对他人产生的义务,有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保护义务)

2,主给付义务:判定合同类型的义务,债的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给付义务。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产生解除权。

3,抗辩权存在于对等的义务之间(主对抗主,从对抗从,叫抗辩对等。例外:从给付义务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对抗主给付义务)

4,从给付义务:为确保给付利益能够满足的给付义务,例如:说明书,证明书等。(可请求,起诉,强制执行)

5,违反从给付义务法律后果:(解除权和抗辩权)

(1)原则上不产生解除权,但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产生解除权。

(2)不能用主给付义务对抗从给付义务,但是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可以用主对抗从。

6,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主要为保护相对人固有利益的义务(保护合同之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提醒义务等。例子:看病时,医生看出其他风险的存在告知义务,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商场保安提醒义务。

7,附随义务根据合同发展阶段,可分为先合同义务(违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履行中义务(违反产生不完全给付责任),后合同义务(例子:离职后开具离职证明,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租赁期满后,允许张贴告示)

8,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以。

9,不真正义务:对自己所应担负的义务,违反时不需要负担损害赔偿,会发生一定的失权效果。(典型的是与有过失:自己有过失,过失部分不得请求赔偿,与有过失强调主客观都有过失)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本质是担保财产。

二,分类

1.救济方式不同:财产责任(返还,赔偿,恢复等)和非财产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2.责任形态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仅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债务负清偿责任。(房,车抵押,担保,留置)

无限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债务人,担保人)

3.当事人是否过错区分: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负责),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过失,也要担责:狗咬人),公平责任(没有过错,但适用公平责任)。

4.以人数区分:单独责任,多数人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对外按份,对内无追偿。

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有追偿。

三,侵害英烈的特殊责任

1,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死后,不再有任何人格权利和利益。(人格权利:产于出生,消于死亡)

侵害英烈的,侵害的是近亲属的一般人格权(对死者的追思权),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近亲属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