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7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某新建小区时,因为场地窄小,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毗邻耕地进行施工,已经向当地村委会缴纳了租赁费。2018年5月,有人向国土管理部门举报此事,国土管理部门立即责令甲公司停止非法占用耕地,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处罚。2018年7月,甲公司恢复土地原状交回村委会。请问,对甲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甲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占用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应从占用之日起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可以理解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在占用时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待占用期限届满,视是否恢复耕地原状,决定是否退税。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有恢复土地原状的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还。甲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整个占用期间都属于超过期限,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现在虽然恢复土地原状也不应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