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那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呢?虽然我国法律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的问题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判刑?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可以并存吗?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竞合!下面就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一、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可以并存吗?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犯罪目的是绝对不一样的,寻衅滋事的这种行为不会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而是在寻衅滋事过程当,如果有人受伤的话那么像这种情况已经同时的违反了我国刑法当中的两种法律制度,是属于一种竞合关系的,所以数罪并罚会从重进行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5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对“随意殴打他人”作了一定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不同理解。

  •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对于如何确定罪名,《寻衅滋事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该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即“从一重处断”。
  •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确定罪名。据此,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寻衅滋事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无疑。
  •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寻衅滋事罪中容纳了轻伤的后果,故在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仍然定寻衅滋事罪。

二、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两者界定如下:

  •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 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
  • 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三、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又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要看他释放是否在五年内,如果是五年内会从重的。

四、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五、寻衅滋事如何提起赔偿

寻衅滋事罪赔偿标准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具体根据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来确定,当事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六、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故意伤害罪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为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4、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