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受理范围

1.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设立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4.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6.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省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2.权责划分(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市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县级行政区划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县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四、许可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3)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4)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5)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2.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

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0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