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管理专业,所须储备的知识

行政管理需掌握的知识

1.掌握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学方法

3.具有从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的特别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行政学的理论前沿以及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策划、组织、执行的实际工作能力。

2.如何应对基层执法力量和队伍能力不足

1、借助社会力量调整干部岗位 将部分干部岗位交叉配置,进行配对配组,以年轻人为主导。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协作的工作方法,科室人员到到基层所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使所长从纷繁的事务中解放出来。 2、用好考评工具 用好考评工具,是我们所提高基层队伍素质、激发队伍活力的具体举措。

机构改革后,为了保证队伍不乱、思想不乱,我们制定考核标准和工作清单,每周对每名干部一周以内的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表现打分,按照分数进行排名,排第一名的在我们所里进行公示,同时在区级局域网进行公示,到了年底评先评优基本上以此为标准,一年下来谁的总分数最高,谁就是先进个人。通过考评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干部,营造了赶超的工作氛围。

3、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

3.我是公司行政人员,公司的知识储备太多了,不能正常的运用,怎么才

推荐使用知识管理系统。

管理 123 的知识管理系统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它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包括几个方面工作:建立知识库;促进员工的知识交流与共享,并且针对企业内部资料的上传与下载,进行细致的员工共享权限分配,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

企业内部的资料文档均可上传到平台中,并且可以建立文件夹进行分类归档。随着企业的日益发展,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知识库。

透过细致的权限管理,可以将资料管理与资料浏览权限分开,确保不同的人看到不同的文件夹,保障企业数据安全。

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

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

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

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

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

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

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

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

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

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

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

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

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

5.执法力量不足,编办应采取什么措施

基层安监队伍是直面问题的前线部队,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基层队伍的稳定性和执行力将直接关系到安监工作的成效。

目前,区县级基层安监部门是多数中小企业的直接监管者,由于组建时间短,体制不健全,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水平较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机构编制不足,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设备不配套等问题。所以要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必须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体制入手。

一是理顺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目前,安监系统不能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靠地方政府支持、协调,所以基层安监部门的执法行为经常会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甚至地方领导的影响,给安监部门造成极大压力。

所以,要切实优化执法环境,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保障机制、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增强执法人员工作的连续性、独立性、公正性。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习。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引导安监干部加强学习,鼓励队员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组建高素质的基层安监队伍。三是壮大安监队伍,固本强基。

随着经济的发展,安监部门执法监管任务日趋繁重、有限的安监机构人力资源难以完成量大面广的监管任务,尤其是在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解决好安监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应是充实和稳定安监队伍的当务之急。四是健全培训体系,提高素质。

通过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基地,建立健全培训机制,逐步实现培训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6.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

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

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

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

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

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

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

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

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

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

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

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

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

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编程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