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账务如何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方)

贷:投资收益(或借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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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涉税问题时需哪些注意问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重点提醒税法和会计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确认中存在不同.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成本确认中应注意,交易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在年度申报时应进行调整.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税法规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或减值,除特殊规定外,不得改变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跟上述会计处理相同的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不允许作为损失或利得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售卖的过程会产生价值的变动,这就需要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方进行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那么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账务如何处理?”的介绍就结束了,通过阅读上述文章中本网站小编提到的内容,想必各位心中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想继续了解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请关注本网站的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