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112号规定”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应基于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来认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以核算项目来确认清算单位,即可以保证成本的估计和分配的准确性,又可以避免与纳税人核算产生过多的偏差.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什么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并不是按照计容进行核算的,希望这一点大家能够搞清楚了,不然将面积的计算方式记错的话很容易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错误的问题.本文对于”土地增值税是否计容?”问题的解释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后期想知道更多会计知识,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站后续更新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