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
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工会筹备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案:
1、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只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2、如果成立了工会,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上缴一部分,剩下的留给公司工会使用一部分.
工会经费征收依据如何规定?
一、工会经费代收的对象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拨缴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在本市辖区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不论是否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代收.包括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计费依据: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以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对于帐务不健全的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再按规定比例收缴.
三、工会经费收缴比例: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组织,60%基层工会留用.
2.应成立工会而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
3.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105队、11大队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看完小编对上述问题给大家带来的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应该也明白了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想要学习会计知识,可以登录我们的官网,我们不仅有网络课程,还有24小时在线的答疑老师,跟随我们的会计老师,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