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业务往来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因次开发票是两个公司直接的交易行为,而不考虑公司股东是谁.同一个法人的两个企业之间可以真实存在的业务按照普通两个公司之间的交易开据增值税发票即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同一法人的两个公司可以互相开票吗?只要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真实的,就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文章中还对相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虚开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