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企业财务上有相关的报销制度,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出差补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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