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入需要汇算清缴,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
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收入怎么算税?
如果你开办的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为有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企业,你所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外每个公司都要交纳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公司的办公场所如果是自有的还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律师事务所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历史期间向境外客户提供跨境免税服务的补充备案
早在营改增试点之初,相关试点办法就对纳税人提供特定类型的出口应税服务(或跨境应税服务)规定了零税率优惠或免税优惠,但一直以来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并不接受纳税人就跨境应税服务申请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
201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就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待遇的备案手续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文公布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就历史期间的跨境应税服务优惠的清算事宜予以明确.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如下清理:
(1)纳税人提供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未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提供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办法》和本公告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还未对历史期间的跨境应税服务申请免税优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早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规定进行免税申请.
二、超过费用扣除限额的发生费用须做纳税调增
根据现行”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本身虽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律所层面(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出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对合伙企业实行的”先分后税”的原则.
在计算律所层面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对一些费用的扣除做了限额规定,超过部分要么完全不能扣除,要么不能在当期扣除但可结转下期扣除.
三、纳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201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9类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律师事务所也应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新申报表进行月度或季度预申报,以及年度税务申报.
新启用的申报表对律所层面及合伙人层面的费用扣除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规定.比如,在原有的适用于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合伙人每人每年42,000的生计费扣除是在计算律所层面统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启用的适用于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上述合伙人的生计费扣除规则做了调整,改为在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律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收入是否需要汇算清缴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上文大家都明白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对于律师的相关税费的缴纳,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跟我们的在线老师一起探讨一下,也欢迎你持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