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从事虚拟货币的活动,咨询了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从最高检的网站上查找了几个关于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本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也提醒一下玩虚拟货币的朋友,有这些行为的话,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受到大家追捧,比特币的价格高达数万美元,而且还在不停上涨,玩家们就利用这些虚拟货币的涨跌进行炒币,有人赚得不亦乐乎,有人则损失惨重。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们主要了解以下几点:
1、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以上第2点,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以上第3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中,以及明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然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注意一下,该通知有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的参与,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也会打击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一不小心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利用比特币买卖外汇
起诉案例,案号“润检二部刑诉〔2021〕9号”,江苏镇江的案件,被告林某为庄某收购兰特(兰特是南非的货币,1人民币约等于2.5兰特),庄某再使用兰特购买比特币,范某某在中国将该比特币卖出,多名被告一共收购了6000多万兰特,支付人民币2000多万元。
实际上这是一起变相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各被告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225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注意一下,该解释是在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标准是2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5万。
如果具有特定情节,例如因非法买卖外汇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不交代资金去向、不配合追缴的,入罪数额降低到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2500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吸收人员挖矿被控传销
起诉案例,案号“洪检刑二刑诉〔2020〕54号”,江苏泗洪的案件,几名被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造多家国外空壳公司,并且在国内注册成立多家企业,通过技术人员开发的多个平台,以投资理财、销售虚拟币矿机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加入平台。要求会员在币图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入金,兑换成理财积分、购买矿机、支付矿机押金等方式缴纳入门费,获取发展下线会员和挖虚拟币的资格。
经鉴定,几名被告人利用平台共收取传销资金2亿多元。检察院认为,几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可处5年以下有期处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追究组织者、领导的刑事责任。
案例:发行虚拟货币被控非法集资
起诉案例,案号“浦检刑诉〔2021〕106号”,福建浦城的案件。几名被告在浦城当地通过设宴、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下线,向公众公开销售某虚拟货币,宣传该虚拟货币的结构、赚钱机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多人购买。该货币平台只维持了20多天便彻底关闭,直接造成多个被害人共50余万损失。几名被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认为几名被告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施行,增加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档刑罚。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非吸的量刑标准如下:
第1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1、个人非吸20万以上,单位非吸100万以上;2、个人非吸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吸对象150人以上;3、个人造成存款人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存款人损失50万元以上。
第2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至10年有期徒刑:1、个人非吸100万以上,单位非吸500万以上;2、个人非吸对象100人以上,单位非吸对象500人以上;3、个人造成存款人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存款人损失250万元以上。
什么情形属于第3档刑罚,后续应该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案例辩护意见
针对本文第一个案例,即利用比特币买卖外汇的案件,笔者认为存在辩护空间。张三在南非使用兰特购买比特币,张三将比特币转给李四,李四再使用比特币在国内购买人民币。假如李四对于张三收购比特币的行为是知情的,则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这没有疑问,如果李四并不知情比特币的来源,则李四不会构成犯罪。
针对本文第二个案例,即吸收人员购买矿机被控传销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争取改变案件定性,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该案件中,如果真实存在矿机或者虚拟货币,那么这些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即便不能改变定性,也可以从金额方面考虑,争取减少犯罪数额。
写在最后
本文介绍了因虚拟货币而引发的非法经营、传销、非法等犯罪,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诈骗、帮信等犯罪,笔者在此提醒一下从事虚拟货币活动的朋友,谨慎防范法律风险,自由比一切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