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包括以下这些:

1、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票据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4、*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6、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7、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保险诈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