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的土地管理法已认可先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再报请征收!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可以先进行土地预征收,再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这与之前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实施土地征收,应当先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实施有所不同。那么,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背景下,在土地预征收阶段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朱某在杭州市某区有房屋一处,2017年,该区政府发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朱某的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之后,朱某与区政府签订了《收购安置协议》约定,征收部门将朱某的房屋进行收购,朱某腾空房屋交付之后,一次性支付199万余元。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腾空交付之后奖励59万余元。协议签订后,朱某将房屋腾空交给了征收部门,并领取了房屋补偿款以及搬迁奖励。但是,之后,朱某又后悔了,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要从依法治国、保护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慎重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协议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重大且违法的情形下,才被确认无效,显然,本案的协议不属于这些情形。并且,申请人所提涉案协议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的问题,鉴于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经认可先行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再行报请征收土地,所以,本案的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所以说,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在双方意思自由,不存在重大违法的情况下,补偿协议的效力一般是被法院予以认可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后悔了,再向法院起诉拆迁补偿无效或者撤销拆迁补偿协议,能够被法院支持的概率是非常非常小的,所以说,被拆迁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可不要一被忽悠,轻易签了字,否则,签完之后再反悔一般是不能够被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