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I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 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 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发票的填写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合同和税票上的单位不一样可以吗?关于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上对方单位的信息是否应该一致,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给大家做了介绍,大家看完我们的文章,对于前面的问题应该有了答案,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