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依据:

上海市高院于2000年8月15日印发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沪高法民[2000]44号文,第五点第14条明确规定如下:

“五、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2、间接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原来可做依据,现在不能的

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规定现在已经取消了,没有了。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根据《民法典》等修改后,此条没有了!

4、重要提示

侵权纠纷包括我们常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

因为是上海高院的明确规定,上海的法院,一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支持不高于10000元的律师费。

其他侵权纠纷,其他地方的法院,是否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