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旨在保护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

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自然人死亡。

1.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洪水、海啸、地震、沉船、飞机失联、失事、火车脱轨等。

2.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向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申请。(不告不理原则)

3.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4.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寻人启示),加上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等。

5.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公告,一般公告期为1年,如果是意外事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6.一般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时间。

7.判决宣告后,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8.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此时:

(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除非配偶已再婚(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等)或向民政部门书面申明不愿意再恢复。

(2)被送养的子女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要回,除非收养人同意(子女未满8周岁),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同意(子女已满8周岁)。

(3)被继承的财产原则上返还,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适当补偿(已出卖、已赠与、已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