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按其是否直接耗用于工程的施工过程,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建筑安装施工的直接消耗,包括:
1 、材料费,指购置各种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等的费用;
2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和福利费等;
3 、机械使用费,指工程施工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
4 、其他直接费,如现场施工用水、用电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等.间接费用,指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等.
工程直接费用加上间接费用,构成工程施工成本,再加上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完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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