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这种养老金的划分方式,是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的。但按照26号文件的规定,当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是比较简单,既不和缴费年限挂钩,也不和缴费基数挂钩。基础养老金全部是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来计算的。

比如全省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就是每月6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20,不和退休人员的年龄结构挂钩,不管你是50岁退休还是60岁退休,都是除以120,假如个人账户为5万元,每月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就是416.67元,按照这种方式计算,每月养老金总额为1016.67元。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次统一了全国养老金计算方式,但这种计算办法没有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原则,不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2005)38号文件。

这个文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个文件是对国发(1997)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完善,比如个人账户从11%调整为8%,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改革后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也就是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方式。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还是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两个部分,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是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是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这是对基础养老金的文字描述,如果要列为计算公式,那文字表述为:

基础养老金等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用数字来表示就是: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这个计算公式涉及到三个数字,第一数字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现在的提法也称为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在省级统筹以后,每年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布,而且还要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第二个数字就是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本人的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是按照计发基数乘以平均缴费指数;第三个数字就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我们分别按照缴费15年和缴费30年,计发基数按照5000元来做一个模拟计算。

按照年限15年来计算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6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100%)÷2×15×1%=75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300%)÷2×15×1%=1500元

按照年限40年来计算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60%)÷2×30×1%=12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100%)÷2×30×1%=15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300%)÷2×30×1%=3000元

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如果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加上职业年金就是每月领取的全部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