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汽车专营店财务人员向永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汽车专营店在销售车辆时提供车辆防盗系统、内饰及代办车牌、保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税.
原来,该汽车专营店为吸引顾客,在售车的同时提供低价销售防盗设施、车辆内饰及收取低价服务费代办车牌、保险等相关业务,对售车款和防盗设施、车辆内饰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对代办车牌、保险的服务费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当地国税局却要求专营店就代办车牌、保险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该财务人员不服气,认为代办车牌、保险是专营店向购车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合理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汽车专营店已对服务收入进行了分开核算,理应单独缴纳营业税.
12366咨询员小李告诉该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销售汽车时发生的代办车牌、保险业务不能作为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也不能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专营店为购车者提供的代办车牌业务是随同汽车销售业务一起发生的,收取的服务费虽然并未在售车款中反映,但实质上属于专营店向购车者收取的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该汽车专营店在售车时提供的代办车牌、保险等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不论是否分开核算,均应并入售车款中一同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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