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挂钩标的包括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 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曾提及其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单独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实务中,在判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满足分拆条件时,需要关注嵌入工具如果与主合同分立,单独存在时,是否仍然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其中,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对特征(1)的判断.首先,应区分该工具的变量属于金融变量还是非金融变量.当属于非金融变量时,该变量不能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例如,如果结构性存款计算利息的变量,是以存款方的某项财务指标(收入、净利润等)为基础的,则该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不应对该结构性存款进行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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